010-53689067 联系方式

垂询热线 010-53689067

行业资讯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资讯/行业资讯

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78号)

编辑:北京凯瑞科德     时间:2017-06-22       浏览量:

《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17年5月4日公布施行。现就贯彻实施《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决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由资质认定改为备案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正在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抓紧制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条件及备案管理办法。相关管理办法出台前,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申办者应当选择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其中,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4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6月20日

上一篇 : 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五批)的通告(2017年第89号       下一篇 : 食品药品总局:积极开展探索性研究,指导企业提升药品质

{dede:myad name='aaa'/}